关于养殖业占地的最新政策
(一)养殖占地规定一在2016年时,国土资源部(也就是现在的自然资源部)制定了全国土地分和关于养殖占地如何处理的请示规定。规定明确养殖用地属于农业用地,在农业用地上上建造养殖用房不算改变土地用途行为,而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从事养殖业的,不再按临时用地或建设用地进行审批。但要符合以下几个条件:1.选址和布局符合动物防疫要求,生产区与生活区分开;2.畜(禽)舍的设计和建筑要符合动物防疫要求,采光、污物和通风、污水排放设施齐全,生产区清洁道和污染道分设;3.有专职防治人员以及专业的消毒、隔离、污物无害化处理设施;4.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之后,再申请《营业执照》;5.如果是种羊场,需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二)养殖占地规定二2019年9月,自然资源部公布了生猪养殖用地最新政策通知。通知称为了稳定生猪生产,进一步落实和完善了养殖用地政策,详情如下1.生猪养殖用地作为设施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再需要**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允许生猪养殖用地占用一般耕地2.生猪养殖圈舍、场区内通道及绿化隔离带等生产设施用地,取消15亩上限规定,具体根据各地的养殖规模来确定。3.鼓励生猪养殖户利用荒丘、荒山、荒沟、荒滩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安排生猪生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十条使用全民所有的水面、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申请养殖使用证。全民所有的水面、滩涂在一县行政区域内的,由该县人民***核发养殖使用证;跨县的,由有关县协商核发养殖使用证,必要时由上级人民***决定核发养殖使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