捡尸是不是犯法的
什么是捡尸
捡尸,不理解的人肯定以为捡尸是指职业捞尸人(一群游走在生死边缘的人,又被称为是阴阳跨界人。)
但其实并不是那样的。
捡尸又称捡尸体,即未经同意,把不省人事(喝醉酒,被灌醉,或被下药)的人带走并实施性行为的违法犯罪行为。
试想,在经济快速发展的现在,喧闹的夜晚充满着吸引年轻人的放松感,年轻人的夜生活开始了,年轻的女孩们相伴而行的去酒吧、去KTV尽情的享受一天的尾巴。
她们化着精致的妆容,穿着自己喜欢的衣服,在霓虹闪烁的街道,品着小酒,彻底放松。
举起酒杯享受自己的欢乐,在酒精的作用下,一方面让自己失去了戒心,另一方面,由于自己散发着浓浓的荷尔蒙,进而让不怀好意的人虎视眈眈。
夜越来越深,年轻女孩依旧欢乐着、交谈着,危险也开始浮现了。
没有人会想到,在那美好的夜晚,却有一群“秃鹰”一样的人,蹲守在酒吧门口,挑选着自己的“猎物”。
他们选好了,就是她们了,那几个醉倒在路边各自落单的女孩…
她们被带走了,在不省人事的时候,被强迫发生关系。
她们像尸体一样被人捡走,被龌龊之人摆布玩弄…
这种就是我们所说的“捡尸”。
此后,她们的生活就不再如往常一样了。有人选择维权,有人选择了结自己的生命......
“捡尸”的行为是违法的!
有人会问,这种行为违法吗?
在此,可以肯定的告诉你,捡尸的行为是违法。而且触犯了刑法!
因为捡尸行为的实施者是在受害者因酒精或药物等而无法拒绝进行性行为的情况下,与受害者发生性关系,即没有获得对方同意进行了性行为,此行为构成强奸罪。
强奸罪的认定是如何的
一、 怎样认定强奸罪
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
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痴呆者(程度严重的)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都应以强奸罪论处。与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在未发病期间发生性行为,妇女本人同意的,不构成强奸罪。
在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时,不能以被害妇女作风好坏来划分。强行与作风不好的妇女发生性行为的,也应定强奸罪。
认定强奸罪不能以被害妇女有无反抗表示作为必要条件。对妇女未作反抗表示,或者反抗表示不明显的,要具体分析。
二、 如何认定强奸罪中的暴力、胁迫和其他手段
“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对被害妇女采用殴打、捆绑、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抗拒的手段。
“胁迫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妇女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的手段。如:扬言行凶报复、揭发隐私、加害亲属等相威胁,利用迷信进行恐吓、欺骗,利用教养关系、从属关系、职权以及孤立无援的环境条件,进行挟制、迫害等,迫使妇女忍辱屈从,不敢抗拒。
有教养关系、从属关系和利用职权与妇女发生性行为的,不能都视为强奸。行为人利用其与被害妇女之间特定的关系,迫使就范,如养(生)父以虐待、克扣生活费迫使养(生)女容忍其奸淫的;或者行为人利用职权,乘人之危,奸淫妇女的,都构成强奸罪。行为人利用职权引诱女方,女方基于互相利用与之发生性行为的,不定为强奸罪。
“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手段,使被害妇女无法抗拒。例如:利用妇女患重病、熟睡之机,进行奸淫;以醉酒、药物麻醉,以及利用或者假冒治病等等方法对妇女进行奸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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